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陕西省风景园林协会(以下称本会)英文译名为:Shaanxi landscape Architecture Association (缩写为:SLA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陕西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和园林绿化行业管理相关单位、企业、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全省性行业组织,是在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和为会员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反映会员的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及相关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协助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风景园林行业管理,促进风景园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西安市皇城西路2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掌握行业动态,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向政府反映单位会员的诉求,并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加强会员单位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组织业内有关人员专业技术职称申报和推荐等工作;

 开展全省风景园林优秀设计、优质工程、优秀项目经理及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等的评选表彰;

 组织有关技术、业务研讨和行业经验交流,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与其它有关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横向交流和行业公平竞争;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间的联系,组织会员参加省内外和国内外考察学习和学术交流活动;

 组织开展有关行业各类人员业务、技能、继续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编辑出版《陕西风景园林》会刊和有关培训教材、资料等;

 承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项。参与或组织有关调研、制定标准规范、诚信评价、业务考评、评审论证、资质及职业资格认证等工作;

 完成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上级部门委托的事项,开展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风景名胜区和园林绿化行业管理机构;风景园林管理单位;从事风景园林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绿化养护管理的单位,苗圃、花卉、盆景、奇石等生产经营或研究、教育、科研等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团体。

 个人会员是指:在风景园林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及长期从事风景园林工作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热心行业建设,支持协会工作;

(四 遵纪守法,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提交本会印发的入会申请表;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关心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组织机构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等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风景名胜区分会、园林绿化工程分会、公园广场分会、盆景赏石分会。各分会在本会领导下,根据具体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审议本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五、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每届理事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推荐人选报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事理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常务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推荐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在风景园林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热爱协会工作;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社团工作人员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不兼任法定代表人。在本会组织内部委托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社团或其它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秘书处工作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负责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员会费;

 捐赠或赞助;

 政府资助;

 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的收入;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建设类社会团体会计代理中心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322日第3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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