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条例》2026年修改版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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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6-03-12 16:47来源:中国林业出版社网址:https://mp.weixin.qq.com/s/EhHbJGxh6zQwysgWU4rYPA?click_id=8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26年1月16日国务院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其中对《风景名胜区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已由中国林业出版社出版,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2026版《风景名胜区条例》

与2016版条文对照如下


2016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026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2016版   第二章   设立


     第十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2026版   第二章   设立


     第十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2016版   第三章   规划


     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2026版   第三章   规划


     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2016版   第三章   规划


      第十九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2026版   第三章   规划


     第十九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文物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批。


2016版   第三章   规划


     第二十条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批。


2026版   第三章   规划


     第二十条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审批。


2016版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


2026版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准。


2016版   第四章   保护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2026版   第四章   保护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风景名胜区管理信息系统,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和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的情况,及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2016版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2026版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资源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2016版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2026版   第五章   利用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


2016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6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四)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2026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的;

(二)风景名胜区自设立之日起未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

(三)选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四)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五)擅自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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