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古树名木文化 赓续中华文脉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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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国林学会 秦仲 王枫 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填补了我国古树名木保护领域的法规空白,开启了新时代依法保护古树名木的崭新篇章,对进一步强化古树名木保护,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意义重大。 一、古树名木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 (一)古树名木诠释了天人合一的哲学理念。中华文明历来崇尚天人合一、道法自然,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早在先秦时期,我国就设置了专门掌管国家山林的官职,制定了相关保护树木的规章制度。古树名木历经数百年甚至上千年的风雨依然屹立不倒,它们与人类长期共存,见证了人类社会的变迁,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古树名木以其独特的生命力和文化内涵,生动诠释了天人合一的哲学理念。保护古树名木,不仅是对自然的尊重,更是对天人合一、道法自然、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传承与弘扬。 (二)古树名木见证了中华文明的悠久历史。古树名木历经百年千载,饱经风霜雨雪和世事沧桑,见证了朝代的更迭、社会的变迁和文化的传承,是自然界中的“活化石”,更是中华文明悠久历史的见证者。古树在岁月的长河中静静地伫立,见证了无数春夏秋冬的更迭,它们以独特的生命形式,记录了中华民族的发展历程,承载着中华文明的悠久历史。这些“有生命的文物”不仅是连接过去与现在的桥梁,更是传承中华文明悠久历史的宝贵财富。保护古树名木,就是保存一部自然与社会发展史书,体现着对中华文明悠久历史的传承。 (三)古树名木传承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古树名木具有深厚的文化内涵,是中华文明绵延不绝的见证者,更是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载体。它们以独特的生命形态承载着中华文明的精神内核,是自然与人文交融的“活文物”,体现了“天人合一”中自然与人文的深度融合。古树名木是民族精神品格的文化化身,其每一道纹理都凝结着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基因,它们记录着中华文明对坚韧、包容、和谐、奉献的价值追求。保护这些“精神图腾”,不仅是守护民族精神的根脉,更是让这些源于古树名木的精神内涵在新时代熠熠生辉。 (四)古树名木承载了人民群众的乡愁记忆。古树名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见证者,承载着人民群众的乡愁记忆。它们扎根于乡土,见证了村落的历史变迁,承载着世代相传的情感与文化,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心中难以割舍的精神寄托。在许多城市街道或是村口巷陌,古树名木往往是乡愁的地理坐标、游子心中故乡的象征。古树名木是乡愁记忆的“活化石”,它们以静默的姿态守护着乡土文化的根脉。保护古树名木,不仅是对自然文化遗产的尊重,更是对乡愁记忆的守护。 二、保护古树名木传承中华优秀文化的法治保障 《条例》坚持保护第一,贯彻原地保护精神,统筹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关系,在不破坏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前提下允许合理利用,为保护古树名木传承中华优秀文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坚持保护第一。强化古树名木保护是保障古树名木持续传承中华优秀文化的基础与前提。《条例》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长期实践经验上升到法规层面,强化保护第一,全链条、全方位严格保护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为古树名木健康生长创造了法治条件。《条例》构建了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压实保护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制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且明确了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禁止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实现了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衔接。《条例》要求对古树名木设立保护标志,建设必要的保护设施,落实相应的保护措施,划定保护范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条例》规定要明确古树名木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日常养护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通过建立约谈、监督检查、巡查等制度,压实各方保护责任。 (二)贯彻原地保护精神。古树名木是一个地区、一个城市悠久历史文化的象征,客观记录和反映了原生地的社会发展轨迹和自然演替变迁,在其原生地起到了历史文化标志的作用。因此,实行原地保护,对于传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承载广大人民群众的乡愁记忆,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严格限制采伐和移植,对非法采伐、移植、损害古树名木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全面追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为了治理违法采伐古树名木的问题,《条例》规定,除特殊紧急情形外,一律禁止采伐古树名木;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采伐古树名木的,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涉及采伐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还应当报告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接受事后监督。《条例》还规定,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对于特殊情形下的移植也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且对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三)统筹处理人树关系。《条例》统筹处理人树关系,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实现保护与发展良性循环,这是对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生动诠释。考虑到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是提供进入市场的经济产品,《条例》的适用范围将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排除在外。《条例》明确了主管部门和日常养护责任人的权利与义务,规定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涉及属于集体所有、私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合理照顾有关单位、个人的利益。对古树名木生长状况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安全的情形作出合理规定,对违反保护规定的行为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针对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保护范围,《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选址、建设,应当避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的情形,设置了施工报告制度,尽可能减轻对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损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四)允许合理利用。《条例》从法律法规上为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弘扬传统文化,保护悠久历史提供制度保障。为保障古树名木文化延绵不息,《条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传承古树名木文化,增强全社会的古树名木保护意识,营造保护古树名木的良好社会氛围。在古树名木保护与文物保护相关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条例》要求结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以及传统节庆、民俗,挖掘古树名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促进古树名木资源与生态旅游融合发展。《条例》规定,在不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开展保护技术、遗传育种、生物学等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三、多措并举,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一)深刻认识古树名木保护的重要性。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认识古树名木保护的重要性,尤其是古树名木作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在诠释天人合一哲学理念、见证中华文明悠久历史和优秀文化、承载人民群众乡愁记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分级管理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持续发力、久久为功,稳步推进我国古树名木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持续完善全面系统的保护制度体系。帮助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日常养护责任人以及社会公众,更好掌握《条例》的有关规定。把分级分类保护、日常养护、采伐移植管理等规定落实落细,尽快出台移植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各地要根据《条例》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在原有技术标准体系基础上,聚焦最新技术要求,修订完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标准、规范等,形成协调统一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体系。 (三)不断加强历史文化传承的科普宣传。聚焦古树名木深厚的历史文化价值,挖掘阐释古树名木历史文化内涵,淬炼符合时代精神的古树故事、古树文化。统筹利用古树名木公园、博物馆、展览馆、科教馆等资源,大力宣传彰显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古树名木,加大古树名木守护人宣传力度,讲好中国古树名木故事。通过学校、社区等渠道,开展古树名木保护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保护意识。利用电视、网络、社交媒体等平台,广泛宣传古树名木的历史文化价值,提升公众认知度。鼓励志愿者参与古树名木的保护与宣传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充分发挥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古树名木的多重价值,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鼓励建设古树名木公园,开发古树名木特色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促进古树名木资源与生态旅游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支持举办古树名木文化交流、合作等活动,提高古树名木文化影响力。支持依托传统经济树种古树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打造传统经济树种古树产品品牌。各地要加强古树名木种质资源保护,逐步将古树名木种质资源纳入种质资源库保存,鼓励开展古树名木种质资源扩繁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