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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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10-23 15:36来源:西安城市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地按照下列分工负责养护管理:


(一)使用市、区县政府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绿地,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二)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


(五)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六)其他城市绿地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城市绿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


(三)取土、焚烧,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


(四)擅自设置广告、摆摊设点、停放车辆;


(五)擅自拆除绿篱、花坛或者铲除草坪;


(六)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绿化附属设施;


(七)其他损毁绿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经批准占用,期满后仍占用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貌,补交绿地补偿费,并按照占用面积处以每平方米每天20元的罚款;


(二)非养护管理责任人,以修剪名义毁坏行道树的,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责令按规定补植树木,并处以树木价格5倍的罚款;


(三)擅自移植树木的,责令限期改正;无法改正的,责令按规定补植树木,并处以移植树木价格3倍的罚款;


(四)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按规定补植树木,并处以砍伐树木价格5倍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物体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倾倒垃圾、有害液体或者堆放杂物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取土、焚烧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设置广告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拆除绿篱、花坛或者铲除草坪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摆摊设点、停放车辆或者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绿化附属设施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文章分类: 行业资讯行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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