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园林绿化企业诚信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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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11-01 16:56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园林绿化行业产业化发展,进一步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增强企业诚信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意见》建市[2005]138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开展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的行业评价工作(以下简称“诚信评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目标

陕西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是我省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企业诚信建设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通过构建科学合理、标准量化、有机联动的诚信评价指标体系,着重开展施工和养护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对企业的诚信守法经营、安全和文明施工、工程质量、养护管理水平,合同履约情况等市场活动开展综合评价。以倡导企业诚信经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格局,促进我省园林绿化行业和市场健康蓬勃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评价是指园林绿化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和市场秩序等的诚信程度。

第四条 评价的对象和内容是指依法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业务的省内、省外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施工活动和养护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 诚信评价结果可作为园林绿化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和参与招标活动,承接工程项目参考的依据。

第六条 诚信评价遵循真实、公开的原则。参加评价的企业必须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园林企业诚信等级设置分为AAA、AA、A三级,依次表示诚信优秀、诚信良好、诚信合格。

第八条  诚信评价得分最高为100分,由基础总分、违规扣分和奖励加分三部分组成,基础总分为70分,违规按次扣分,奖励加分最高10分,按照《陕西省园林绿化企业诚信评价标准》,采用记分的方式,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最后的诚信评价总分。

第九条  园林企业诚信等级划分标准为:

AAA级诚信企业:评价综合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

AA级诚信企业:评价综合得分80~89分;

A级诚信企业:评价综合得分70~79分。

第十条 评价工作机构:

诚信评价工作由陕西省风景园林协会组织,成立陕西省园林绿化诚信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诚信评价委员会)负责评定工作。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行业企业诚信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企业诚信等级有效期为2年(自公布之日起计)。有效期届满后,企业须申请复评,重新确定诚信等级。若不申请复评,原诚信等级自动废止。

第十二条 诚信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应在当年5月31日前递交申请材料,省风景园林协会在网上公布诚信评价得分和等级。

(二)省风景园林协会发布诚信评价通知,企业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三)评价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采取资料审查、现场复核,提出诚信评价意见,提交诚信评价委员会审定。

(四)召开诚信评价委员会会议,会议须有诚信评价委员会2/3以上的成员出席,并获得出席成员半数以上同意通过,才能形成诚信评价评定意见。

(五)诚信评价等级在省风景园林网上公示,公示期为十天。公示期满后颁发《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诚信评价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陕西省园林绿化企业诚信评价申请表;

(二)企业简介(历史沿革、经营范围和组织机构等);

(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四)企业取得的认证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五)企业建立的诚信管理制度(含诚信承诺)和合同管理制度;

(六)评价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及各报表的附注说明复印件;

(七)评价年度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评价年度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由省风景园林协会统一制作、颁发。企业持《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参与市场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五条 企业在参加园林工程招标时,应向招标单位及监管部门出示《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等级证书》。依法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应当查验企业《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等级证书》记载的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不良行为的认定,以各级招标办、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通报为依据。

第十七条 参与陕西省风景园林绿化企业诚信评价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风景园林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分类: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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